一维修人员发布某汽车品牌不良言论收到律师函

 公司新闻     |      2024-06-12 17:02

  刚刚有博主发帖称,一维修人员发布小鹏汽车欣锐充电机不良言论,收到律师函后天天在网上道歉,还用中英文双语…

  近日,一抖音号为“满格电新能源维修技术中心”的维修工程师发布小鹏汽车欣锐充电机不良言论,收到律师函后天天在网上道歉,还用上了中英文双语。

  这位工程师表情很严肃,和尚念经般反复重复这件事,不知道是内心受到强烈刺激还是刻意炒作此事,想快速走网红路线。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何志法律师、蒋佳妮律师接受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就你司在多个网络平台恶意发布诋毁委托人及委托人公司产品相关言论事宜,向你司严正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介绍,你司近期在抖音(账号名:满格电新能源维修技术中心,抖音号:MGD9993)、今日头条(用户名;满格电新能源技术培训)、哔哩哔哩(账号名:满格电新能源汽修学院)、快手(账号名:满格电新能源,快手号:V)等多个短视频平台发布涉及委托人产品的信息,在无任何官方检测和客观依据的情况下针对委托人产品进行不实描述,恶意抹黑和误导性言论,其中包含如“充电机坏了,做工真差劲,早晚都得倒闭”、“确实很垃圾”、“这个是新锐的充电机,故障率非常高”等恶意评论内容,已对委托人的商业声誉和产品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同时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可见,这封律师函更多是一种提醒和警戒。然而,此举似乎适得其反,人家不仅诚恳道歉,而且是反复道歉,居然还用上了中英文双语道歉,目的再明确不过了。这个发律师函的委托方,不知道会不会后悔如此草率的决定。

  事件的起因是,有五菱车主向浙江民生资讯广播主持人王飞投诉,称“买车时销售说五菱Nano充电是7KW,结果买回去发现只有2KW”。

  主持人王飞在节目中对此进行了评论,五菱汽车遂发律师函,要求其删除原视频后向五菱全网道歉15天,理由是:认为王飞过度解读,故意误导消费者充电插座最大功率就等同于充电机功率,使用“销售欺诈”“偷工减料”“忽悠消费者”等侮辱诽谤词汇。

  没想到,在某社交媒体账号上有293万粉丝的知名博主王飞真的就道歉了,而且态度显得非常诚恳,5个视频都以“五菱汽车我错了,郑重向你道歉”开头。

  不得不说,如今的网络时代,每天有各种新鲜事情发生。而我们要做的是,冷眼旁观看世界,因为很多事件的反转总是让人猝不及防。